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实行“统一考试日”制度。一般安排在每年的3月、5月、7月、9月、11月。全国统一鉴定日期为每年的5月和11月。
四级公共营养师(以下条件之一)
(1)从事本职业1年以上。
(2)具有医学或食品的中学文凭。
(3)经过公共营养师四次正规培训,达到规定的标准课时,取得结业证书。
三级公共营养师(具备下列条件之一)
(一)连续从事本职业6年以上。
(2)取得公共营养师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本职业4年以上。
(3)取得四级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3年以上,并通过三级公共营养师正式培训达到规定的标准课时,取得结业证书。
(4)具有医学或食品专业大专以上学历。
(五)具有非医学类、食品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,连续从事本职业1年以上。
(六)具有非医学类、食品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,经三级公共营养师正式培训达到规定的标准课时,并取得结业证书。
二级公共营养师(以下条件之一)
(1)从事本职业13年以上。
(2)取得三级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证书后,从事本职业满5年。
(3)取得三级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4年以上,并通过二级公共营养师正式培训达到规定的标准课时,取得结业证书。
(四)具有医学或食品专业学士学位证书,并取得三级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证书,连续从事本职业4年以上。
(五)具有医学或者食品专业学士学位证书,取得三级公共营养师职业资格证书后从事本职业3年以上,通过二级公共营养师正式培训,达到规定的标准课时,取得毕业证书。
(6)具有医学或食品专业硕士以上学历,连续从事本职业2年以上。
新职业试用期:
(四)具有医学或者食品专业学士学位证书,连续从事本职业或者相关职业13年以上。
(五)具有医学、食品类硕士、博士学位证书,连续从事本职业或者相关职业10年以上。
注册材料
2张2寸、4张1寸蓝色背景彩色照片,身份证复印件1份,毕业证书复印件2份,单位出具的就业证明复印件2份。不同年份和地区所需的报名材料会略有不同。详见当年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公告。